网警普法|侵害英烈名誉、荣誉的“罪与罚”
侵害英烈名誉、荣誉的“罪与罚”

1.仇某侵害英烈名誉、荣誉案
上述2条微博在网上迅速扩散,引发公众强烈愤慨,造成恶劣社会影响。最终属地法院认为,仇某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、荣誉罪,依法判处仇某有期徒刑八个月。

问:仇某的行为为何构成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、荣誉罪】?
2.许某侵害英烈名誉、荣誉案

问:许某为何构成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、荣誉罪】,而不是【侮辱罪】和【诽谤罪】?
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、荣誉罪】保护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,其是维系国家正常运行、社会正常运转的前提,有了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,才能保证社会生产、生活、工作等活动正常运行;而【侮辱罪】和【诽谤罪】保护的客体是自然人的人格和名誉权利。
本案中,董存瑞作为全国著名战斗英雄,其英雄事迹和英雄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,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,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。“董存瑞”这个名字不单单代表他个人,更多的是代表着我国的英烈精神。
因此,对于此种侵害英烈名誉和荣誉的行为应该以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、荣誉罪】予以惩治。
3.左某侮辱烈士案
对此,属地公安机关依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规定,对左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。

问:左某的行为为何没构成【侵害英烈名誉、荣誉罪】,而是受到行政处罚?
实践中,侵害英烈名誉、荣誉的行为,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,才能构成犯罪。对于点击、浏览、转发量较少的没有造成大范围传播等情形,一般不宜作为犯罪处理。
2018年5月1日施行的《英雄烈士保护法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,“以侮辱、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、肖像、名誉、荣誉,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,依法承担民事责任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”
本案中,左某发布的不当言论,未造成大范围传播的恶劣后果,情节未到达严重情形。对此,公安机关依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对左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。
警方提示
英雄烈士
是国家的精神和脊梁
我们当今和平的生活
是他们用血汗换来的
网络不是法外之地
任何侵害英烈名誉荣誉的行为
我们都绝不会允许
必将绳之以法
转自:公安部网安局
初审:阮 宇
复审:吴国武
终审:赵 斌